2018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管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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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合同相比,行政机关对招标采购合同的监督体现出如下方面的特殊性:
①招标文件涉及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该条例第4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筒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第1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筒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②招标采购合同的公告和备案要求。招标采购合同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对于规定必须备案而当事人不进行备案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糖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对于采用招标方式订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③招标采购合同对合同稳定性的要求。一般商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通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内容,但通过招标采购程序订立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i义。该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招标采购合同对稳定性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维持中标结果严肃性,确保项目招标投标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此外,招标采购合同对稳定性的要求,还体现在对合同转让的限制上。要求。一般商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通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内容,但通过招标采购程序订立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i义。该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招标采购合同对稳定性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维持中标结果严肃性,确保项目招标投标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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