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招标师合同管理备考预习16
>>招标师考试试题:2018年招标师合同管理备考预习16
A、B两家施工企业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一铁路工程的投标,并签订了联合体协议。A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A、B两家企业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A、B两家企业分别就中标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工程开工后,由于工期紧张,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给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C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将全部工程交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D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并同意D企业组建的工程项目部以B企业名义对外接洽,包括对外签订各类购货合同。
工程结算时,一供货商因D企业拖欠货款将B企业诉至法院。B企业认为自己不应成为被诉主体。
问题
1.指出发包方和A、B两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违规之处。
2.指出A、B两家企业分别将工程交给C、D企业组织施工的违规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供货商是否可以起诉B企业?供货商是否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A、B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1)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理由: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C企业组织施工。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
理由:B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D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供货商可以起诉B企业,也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B企业应是承包合同主体,D企业是以B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试题
某县甲事业单位2006年初准备使用财政性资金修缮和装修一幢办公楼,预算金额为8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确认,此次采购项目已经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该单位委托A招标公司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乙级。
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认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17日。招标活动中,A公司确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为B建筑公司。
工程于当年2006年10月1日完工验收,实际结算金额与预算相同。由于施工质量极佳,事业单位准备再将其另外一幢楼房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外墙修缮,但不再进行内部装修,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的预算金额为100万元。
2007年初,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甲事业单位2006年的财政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单位将国家划拨的财政资金未及时入账,而是记入了自己法定账册以外擅自设置的账目中,并将财政资金私自存放在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当即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资金,对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招标公司是否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仅为5家,是否应予以废标?请说明理由。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招标公司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规定,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题中,该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为800万元,低于规定的标准,因此A公司是有权代理的。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题中,招标文件的该期限少于20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2月17日),因此不符合规定。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应予以废标。根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本题所述的情况,不应予以废标。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100万元,已经超出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800×1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本题中,财政部门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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