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考点速记:妊娠合并心脏病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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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孕产妇主要的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所以决定患者能否继续妊娠主要取决于其心功能分级 。
心功能分级这部分内容与心血管系统中的心衰心功能中的纽约心脏病协会制定的分级是一致的。
Ⅰ级:心脏病患者日常活动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心功能Ⅰ、Ⅱ级的孕妇是可以妊娠的,而心功能Ⅲ、Ⅳ级的一般不建议妊娠,这种不建议妊娠的患者若已经超过了孕12周,终止妊娠必需行比较复杂的手术,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所以针对这种类型的患者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使之顺利度过妊娠期与分娩期。
妊娠期的处理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应进行的是休息、饮食、预防和治疗心力衰竭等治疗,每日食盐量不应超过4~5g。一旦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放宽剖宫产指征。若是严重的心力衰竭,各种治疗措施均未能奏效,继续发展必将导致母、儿的死亡时,也可一边控制心力衰竭紧急剖宫产,取出胎儿,减轻心脏负担,已挽救孕妇生命。
分娩期的处理
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经阴道分娩及分娩期处理: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考虑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适当应用地西泮、哌替啶等镇静剂。产程开始后即应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第二产程:要避免用力屏气加腹压;行会阴侧切术、胎头吸引术或产钳助产术,尽可能缩短第二产程。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以防腹压骤降而诱发心力衰竭。禁用麦角新碱,以防静脉压增高。产后出血过多时,应及时输血、输液,注意输液速度不可过快。
2.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产褥期的处理
产后3日内,尤其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妇须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是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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