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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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1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执行
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1)査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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