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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章节习题3

2019年04月01日 13:56:2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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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及安全生产管理

【练习题】

【例题1·案例题节选】

背景

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某机关办公大楼幕墙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个日历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8月1日交出施工场地,但由于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主体结构没有如期完成,使幕墙开工时间延误了l0d。

事件二:幕墙公司向某铝塑复合板生产厂订购铝塑复合板,考虑该生产厂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符的幕墙安装资质,幕墙公司遂与该厂签订了铝塑复合板幕墙供料和安装的合同。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

事件三:对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幕墙公司已进行封闭,但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个别施工部位的质量还有疑虑,要求重新检验。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幕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一年。

【问题】

(1)事件一中,幕墙公司可否要求总包单位给予工期补偿和赔偿停工损失?为什么?

(2)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中,幕墙公司是否可以因这些部位已经进行过隐蔽工程验收而拒绝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4)指出事件四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限的错误,说明理由并修正保修期限。

【参考答案】

(1)可以。

理由:因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3)不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其zui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对于它的防渗漏,zui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本工程的《保修书》中质量保修内容、期限均违反规定,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例题2·案例题节选】

背景

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5.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模架支撑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签字,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需进行专家论证。

事件二: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7人组成专家组,对模架方式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事件三:在演播大厅屋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因西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使东侧刚浇筑的混凝土顺斜面向西侧流淌,致使整个楼层模架全部失稳而相继倒塌。整个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9人,轻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9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向相关部门上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问题】

(1)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方案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为什么?

(2)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应为什么类型事故?并给出此类事故的判定标准。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本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理由:搭设跨度18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本工程跨度19.8m,故此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3)本案例中所发生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应为较大质量事故。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l1]111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1)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的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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