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
>>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1)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2)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注:一句话,执行的根据,就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1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一句话,执行标的是财产,就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执行标的是其他,就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
(三)执行结案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六、执行措施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二)执行终结
【习题1】关于执行申请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
B.规定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C.法律文书未规定的,从法律文书作出之日算起
D.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答案】D
【解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习题2】下列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真题2013】
A.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仲裁调解书
B.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制作的调解书
D.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答案】B
【解析】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别,其中,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本没有强制执行力,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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