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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大气污染防治

2018年05月25日 09:50:3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考试知识点作为考试基础部分,是考生最为关注的重点,只有做好基础们,才能稳扎稳打。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看,并总结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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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5)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7)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8)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值差不大于0.08mg 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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