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题2
>>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模拟题2
一、案例分析题(共3题,(一)、(二)、(三)每题20分)
(一)背景资料:
某酒店工程,建筑面积28700m2,地下1层,地上15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经过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某批次框架结构用的钢筋,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与上一批次已批准使用的是同一厂家生产的,没有进行进场复验等质量验证工作,直接投入了使用。
事件二:7月份遇到罕见特大暴雨,导致全场停工,影响总工期10d;8月份又遇到季节性降雨,导致全场停工,影响总工期3d。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13d。
事件三: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求对已隐蔽的装饰基层重新剥离进行复验,施工单位认为施工过程中已按要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故拒绝再次剥离开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停工2d后施工单位同意复验,复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停工2d、复验后重新恢复造成工期延误6d的两份工期索赔。
事件四:工程完工后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达标,经整改后再次检测达到相关要求。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列出钢筋质量验证时材质复验的主要内容。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不同意再次挖开检查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并判断两份工期索赔是否成立。
4.事件四中,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时,应如何取样?
【参考答案】
1.施工单位的做法不妥。
在钢筋质量验证时材质复验的内容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性能。
2. 10d罕见特大暴雨停工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认定为不可抗力,工期延误属建设单位责任范围,应予以补偿。
3d季节性降雨停工索赔:不成立;
理由:季节性降雨,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事项,造成工期延误属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范围。
3.(1)施工单位不同意再次挖开检查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2)工期索赔2d:不成立;
工期索赔6d:成立。
4.再次检测时取样: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或答:双倍取样),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和原不合格房间。
(二)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两层2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地下室单层面积较大,由于设备所需空间要求,地下二层层高达6.6m,不便于一次施工,故底板、竖向墙体及顶板分次浇筑。监理要求提前上报施工缝留置位置。
事件三: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1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四: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6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做防水层及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做法的不妥之处?为什么?
(2)事件二中,地下二层墙体与底板、顶板的施工缝分别应留置在什么位置?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指出事件四中不正确的做法?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1)不妥之一:采用热熔法施工。
理由: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应采用热熔法施工,但当卷材厚度小于3mm时,严禁采用热熔法,易烧穿卷材,影响防水效果。
不妥之二:采用满粘法施工。
底板垫层混凝土平面部位的卷材宜采用空铺法或点粘法。
(2)墙体与底板: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墙体与顶板: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在板与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
(3)施工单位说法不正确。
理由: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d,但本工程地下结构混凝土明显为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d。
(4)不正确做法一: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厚度50mm。
正确做法:顶板防水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不正确做法二:厕浴间防水先施工墙面后施工地面。
正确做法:先做地面,再做四周立墙防水层。
不正确做法三:地面基层采用1:2水泥砂浆找平。
正确做法:地面基层应采用1:2.5或1:3水泥砂浆找平。
(三)背景资料: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五幢、会所一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设计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2)合同工期306d,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d。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因钢筋价格上涨较大,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协议价款为60万元。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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