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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项目管理》考点提炼:无效合同

2018年04月24日 09:39:12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进行时,坦途网小编为帮助大家积累更多知识点,特意准备了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点。希望大家在接下来的备考中做好笔记,补缺查漏,提高成绩!

>>一建知识点:一建《项目管理》考点提炼:无效合同可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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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习题】(2011 年真题)根据《合同法》,下列各类合同中,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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