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解读
申请注册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证书有很多的规定,考生是不是也非常想要知道呢?坦途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各位学员进行详细的解读,如果你有需要欢迎前来这里学习了解具体内容。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资格证明。
不予注册条件: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例如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重复注册: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本次关于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这里的讲解并不全面,如果你想要进一步的了解,请继续查看坦途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这里有详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解析,保障解决你所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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