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法律知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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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去一家超市盗窃,虽然客观上甲乙都对超市造成了损害,但是两人并无主观上的合谋,所以应该分别以自己的行为定罪,仅成立盗窃罪而不是共同盗窃。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例:甲、乙密谋共同入户盗窃,甲在门口望风,乙进去房间实施盗窃时,发现屋内有一个妇女,临时起了犯意,实施了强奸。
共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甲的主观上只有对于盗窃的故意,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甲乙仅在盗窃罪上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例:甲盗窃后,告知乙自己有一批赃物希望乙帮忙处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事后帮助销赃行为。甲乙二人在事前并没有主观上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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