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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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业务范围及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最di限额
业务范围最di限额
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5000万元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其中一项1亿元
两项以上5亿元
(3)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4)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2.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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