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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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掌握)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我国设置五级政府。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地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一个财政年度内,总量上的平衡、结构的平衡、分配比例的协调
(三)分税制原则:中央地方分税制(中央、地方、共享)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理解性记忆,决定)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解性记忆,与部门,人大的区分)
(1)国务院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3)乡、民族乡、镇政府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多了具体两个字)
(1)国务院财政部门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3)各部门
【例题4-多】(2008)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答案】BCE
【例题5-多】下列各项中,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
A.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B.批准中央预算
C.监督中央预算执行
D.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答案】ABDE
【解析】监督中央预算执行不属于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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