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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7

2017年12月06日 16:20:13来源:研究生考试网
导读:坦途网考研频道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考研专业课真题汇总】,下面是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考生可以对自己的复习进度进行自我检查。来开启你的复习之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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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第55题、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答: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第56题、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答: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利人在2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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