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试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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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二(20分)
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了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为什么?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为什么?
答:(1)该工程宜采用纯单价合同。
(2)理由:采用纯单价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即在招标文件中仅给出工程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第(1)条“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不妥。
正确做法: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7天内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第(2)条“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第(4)条“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不妥。
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第(3)条“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4)条“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变更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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