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级建造师考试《水利水电》知识考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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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要求
【考点精讲】
一、验收的总体要求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分级和分类验收制度。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以及《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二、工程蓄水验收的基本要求
1.工程蓄水验收的申请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审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2.工程蓄水验收的组织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3.工程蓄水验收成果
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三、枢纽工程专项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申请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组织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经典例题】
1.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水电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 )等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A.项目审批部门
B.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C.质监总站
D.电网经营管理单位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要求。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2.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 )。
A.完工验收
B.竣工验收
C.政府验收
D.法人验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要求。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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