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真题三
【背景资料】
某高校新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实验楼,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办公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建筑檐高48m;实验楼六层,建筑檐高22m,建设单位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电梯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制定分包;(2)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总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办公楼采用1台塔吊;在七层楼顶设置有自制卸料平台;外架采用悬挑脚手架,从地上2层开始分三次到顶。实验楼采用1台物料提升机;外部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监理工程师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要求总承包单位单独编制与之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上报。
事件二:试验楼物料提升机安装总高度26m,采用一组缆风绳锚固。与各楼层连接处搭设卸料通道,与相应的楼层接通后,仅在通道口两侧设置了临边安全防护措施。地面进料口处仅设置安全防护门,且在相应位置挂设了安全警示标志牌,监理工程师认为安全设施不齐全,要求整改。
事件三:办公楼电梯安装工程早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提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总承包单位未参加,验收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整体工程完成时,电梯安装单位已撤场,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单位参与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事件四:总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
问题:
1.事件一中,总承包单位必须单独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案?
2.指出事件二中错误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3.指出事件三中错误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4.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
1.事件一中,总承包单位必须单独编制哪些专项施工方案?
答:(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④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其他。
(2)事件一中,总承包单位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有:
①办公楼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采用塔吊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自身的安装、拆卸;自制卸料平台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②实验楼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采用物料提升机进行安装的工程;物料提升机自身的安装、拆卸。
2.指出事件二中错误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答:事件二中的错误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错误之处:实验楼物料提升机总高度26m,采用一组缆风绳锚固。
正确做法:实验楼物料提升机总高度26m,采用不少于两组缆风绳锚固。
理由:根据物料提升机安全控制要点可知,为保证物料提升机整体稳定采用缆风绳时,高度在20m以下可设1组(不少于4根),高度在30m以下不少于2组,超过30m时不应采用缆风绳锚固方法,应采用连墙杆等刚性措施。
(2)错误之处:仅在通道两侧设置了临边安全防护措施。
正确做法:在卸料通道两侧应近按临边防护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各层通道口都应设置常闭型防护门。提物机架体外侧应沿全高用立网防护,还应在通道上方设双层护棚。
(3)错误之处:物料提升机在地面进料口处仅设置安全防护门,且在相应位置挂设了安全警示标志牌。
正确做法:物料提升机在地面进料口处设置常闭型防护门,且在相应位置挂设了安全警示标志牌,搭设双层防护棚,防护棚的尺寸应视架体的宽度和高度而定,防护棚两侧应封挂安全立网。
3.指出事件三中错误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答:事件三中的错误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错误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办公楼电梯验收时,总承包单位未参加。
正确做法:本题中,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电梯安装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理由: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的程序和组织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2)错误之处:验收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验收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将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后移交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上交到城建档案馆。
(3)错误之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单位参与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电梯安装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4.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答:对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及理由分析如下:
(1)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中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短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0年。
(2)建设单位的做法合理。
理由: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同时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期限。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承诺保修期5年短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0年,建设单位拒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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