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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017年12月26日 14:53:49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梳理来袭,本文为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包含担保的概念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责任等内容。坦途网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准备就绪,期待你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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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概念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要熟悉担保合同的效力。

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 ABCE )。

A.保证的方式

B.保证的期间

C.保证担保的范围

D.保证人的住所

E.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合同是( B )订立的合同。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权人与保证人

C.债务人与保证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

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3)工程款支付担保;(4)预付款担保。

当事人以( ACD )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D.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E.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D )。

A.政府机关

B.某高等学校

C.厂矿的职能部门

D.有限责任公司

3.法律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2)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甲施工企业在银行办理投标保函,银行要求甲提供反担保。则甲提供的以下单证,能够质押的有( ABC )。

A.仓单、提单

B.汇票、支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D.房屋所有权证书

E.建设用地

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是( B )。

A.施工投标保证金

B.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C.工程款支付担保

D.预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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