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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

2017年08月01日 15:19:12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与2017年住建部发布的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意见函变化对比,变化看点很多,值得大家关注!

>>二级建造师政策法规: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新旧变化对比

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与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相比,详情如下。

724住建部征求意见函

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变化:
1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2
、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由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担任,小型项目也不例外。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化:
1
、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2
、推行电子证书。
3
、首次注册提交材料中只需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化: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予注册: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予注册: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变化:
1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3年内不予注册
2
、年龄加“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变化: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变化:
1
、“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2
、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变化:
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继续教育

变化:
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变化:
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2017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7825日反馈到住建部。

其中,第二十一条,如果确定二级建造师可全国范围内执业,那么,给二级建造师考试带来的可能是各省分数线统一,或许都是以60%的及格线为标准;可能二建的考试难度也会平均上升,加强综合性与实践性考核。那么,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赶紧学习,把二建证书考取下来。建造师市场越来越规范,持证是必须的。来源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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