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设施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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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1)空气调节系统的选择。对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的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检查其空气调节系统是否采取不循环使用的方式
(2)管道的敷设。严禁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通风设备的选择。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检查其送、排风系统是否选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4)除尘器、过滤器的设置。对排除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的排风机,检查在进入排风机前的除尘器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接地装置的设置。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以及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机械通风设施,检查其是否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供暖系统:
(1)供暖方式的选择。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应检查其供暖系统是否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2)供暖管道的敷设。供暖管道不得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应检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同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保持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当温度大于100℃时,此距离不小于l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不大于 100℃时,此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建筑内的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散热器表面的温度。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的平均温度不得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l30℃
竣工验收环节诠释
1.资料检查: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网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和设计说明书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设备及其组件安装说明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主要设备、组件、材料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检查(验)报告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以及灭火系统阀门、其他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现场检查:
(1)检查各类消防设施安装场所(防护区域)及其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2)检查各类消防设施外观质量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现场测量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
(4)测试各类消防设施的功能
(5)检查、测试其他涉及消防设施规定要求的项目
3.质量验收判定: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功能验收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3)气体灭火系统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的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当其验收项目有一项为不合格时,系统验收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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