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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3

2019年03月29日 11:12:09来源:地方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公共基础是地方公务员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考生都反映,这个科目是考试中较为简单的内容之一,所以复习起来并没有那么难。赶紧和小编一起练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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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一套房屋想要出卖,于2019年1月1日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月2日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2月28日与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登记,3月1日又把房卖给了戊,则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丁。

B、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2月8号和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则此时汽车属于乙所有。

C、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交付给了乙,后甲对乙说先把车借自己两天,于是乙把车借给了甲,丙也听说甲有一辆车要卖,于是丙以更高的价格想买,于是甲又和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把车交付给了丙,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乙。

D、甲有一辆汽车,2019年2月3号和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并交付给了乙,并进行了登记,后甲对乙说先把车借自己两天,于是乙把车借给了甲,丙也听说甲有一辆车要卖,于是丙以更高的价格想买,于是甲又和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把车交付给了丙,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乙。

【答案】AD。解析: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登记发生物权的变动。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同时《物权法》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中,虽然甲和乙、丙分别签订了合同,但是和丙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则此时物权发生变动,故A选项正确。汽车属于动产,交付发生物权的变动,甲交付给了丙,因此,丙是所有权人,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甲卖给了乙并完成了交付,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乙,后甲借过来,甲是借用人,乙是出借人,甲卖给并属于无权处分,且此时丙是善意的,也给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也完成了交付,故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选项错误。D选项中甲卖给了乙并交付,汽车所有权变成了乙,甲再卖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此时汽车是已经登记了的,也就是说公示了,产生了对抗效力,故丙不能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为乙,因此,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D。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上班途中,所开的汽车抛锚了,正好附近有修车行,于是去修理,事后,修车行要修车费一千元,但甲着急上班忘记带钱,于是修车行就把车子扣留了下来,让甲回去取钱换车,此时,修车行享有的是留置权。

B、甲在上班途中,所开的汽车抛锚了,正好附近有修车行,于是去修理,事后,修车行要修车费一千元,但甲着急上班忘记带钱,于是修车行就把车子扣留了下来,让甲回去取钱换车,但是甲说:我现在着急上班,把手表留下,手表值两千元,下班后拿钱换回手表,此时,修车行享有的是留置权。

C、甲向银行贷款十万元,银行和甲以甲所有的一辆汽车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期间,车还归甲占有,若甲到期不还贷款,则银行有权就该车变卖优先受偿,并办理了登记,则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

D、甲向银行贷款十万元,银行和甲以甲所有的一辆汽车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期间,车还归银行占有,若甲到期不还贷款,则银行有权就该车变卖优先受偿,则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

【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动产和不动产上都可以设定抵押权,并且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在动产和权利上可以设定质权,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银行享有的是质权。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A选项中,扣留的汽车与欠的一千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修车行享有的是留置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甲留下手表,且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手表是动产,也转移占有了,故修车行享有的是质权。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C。

公共基础知识是省公务员考试不可缺少的一科考试,经过紧张备考之后,很多考生对于公共基础知识还很陌生,这是因为你们的练习还不够。坦途网地方公务员考试频道提供看很多地方公务员考点和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可供考生参考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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