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知识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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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适用于除斥期间,而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时间限制。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撤销权人
(1)欺诈、胁迫:受害方
(2)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一方当事人
3.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理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最长除斥期间:5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短期除斥期间:1年、3个月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法定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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