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知识点4
2019年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坦途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16年新增)
【解释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5】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例题)【单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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