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行业热点:会计人员信用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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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会计人员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为推进我市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的会计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信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人员有违反以下第(一)至第(十)项其中一项的,列入失信会计人员,违反第(十一)或(十二)项的,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十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第五条 会计人员信用“黑名单”评定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人员单位所属辖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定标准,每年度7月底前对本辖区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审核确定后,拟定“黑名单”目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会计人员在收到书面告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公布。“黑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告知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辖区财政局不予采纳的,统一上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黑名单”通过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报送珠海市信用办,并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条 “黑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由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其诚信情况,已经纠正严重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报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会计人员,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财政税务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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