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章节考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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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的内容
实收资本是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或股东的股权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企业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以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实际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到现金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每股股票面值和发行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实收资本(或股本)变动
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时,核算原则与投资者初次投入时相同。
企业采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原投资者各自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相应增加的出资额。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按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减少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第二节 资本公积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比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企业按应享有份额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直接计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在进行权益工具加速行权处理时,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如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第三节 留存收益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
1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3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二、留存收益的账务处理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有盈余(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正数),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即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公司制企业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非公司制企业经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后者由企业的权力机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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