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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中会《经济法》基础知识点8

2019年05月27日 09:59:41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随着六月份的到来,大家的中会备考已经进入到冲刺备考阶段了,你们是否已经准备好迎接考试了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分享。

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的备战中级会计师考试,小编特意整理了一篇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讲解,希望这篇干货可以帮助你们在考试中拿到高分。只要你想顺利拿到证书,就一定要关注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小编分享的内容,不会后悔! 

票据权利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概念:要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主要形式

(1)出票取得:接受出票人签发;

(2)转让取得:接受背书转让;

(3)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

2、取得票据但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

(1)自己保全: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2)请求法院保全:

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5)票据权利的消灭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追索权、再追索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们分享的《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你们能够按照自己的备考计划按部就班的复习,如果你们在备考中有何问题,可以来坦途网咨询小编。考试结束之后,你们一定会寻找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办法,所以及时关注小编的分享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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