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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中会考试经济法考前特训试题整理3

2019年08月16日 14:27:31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不知道大家复习中会有什么成效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就是两个半小时,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备考中会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要意识到时间的紧迫性,抓紧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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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

A.融资租赁合同 B.收养合同

C.财产赠与合同 D.借款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法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C

【解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例题·单选题】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拟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第1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D.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李某当日的传真回复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陈某未回复,即未作出承诺。8月3日李某再次发出的传真,又是新的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A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甲公司故意隐瞒了提供的A商品是赝品的关键事实,后经乙公司调查发现,给乙公司造成损失60万元,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根据合同法规定( )。

A.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D.甲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论述,错误的是( )。

A.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答案】C

【解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故A正确。(2)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为实践合同,故B错误;(3)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非常像租赁合同,故CD正确。

单元二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例题·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例题·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

A.乙地的江边

B.甲地的江边

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是交付货物,应当在出卖人王某所在的乙地江边履行。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选项A)。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D)。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选项B)。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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