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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5

2019年06月29日 09:40:0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对于一建考试的工程法规报考热度一直在上升,小伙伴们是怎么看的呢?今天小编为帮助大家备考,特意整理总结这篇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分享,希望你们喜欢!

今天坦途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的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报考一级建造师的热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证书的含金率有事实为依据。所以越来越多的考生想要报考一建,加油备考吧!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距离一建考试报名越来越近,一建考试这么多科目中,考生最担心的就是知识点太多了,但是考试虽难,每年考试的题型却是固定的。只要同学们持续关注小编的分享,再配合练习题进行基础的巩固,这样的备考会让你们的考试成绩更好。接下来就是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时间了,如果你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报考,就来找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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