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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考点9

2018年12月11日 11:13:0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目前正在紧张的备考当中,考生们也正处于知识点的复习阶段,为此小编今天专门整理了一级建造师的必考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小编的分享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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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1)期限

①X≤20年,按约定的租期;

②X>20年,X=20+Y,Y无效(超过20年的部分)。

(2)形式

①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

②X≥6个月,书面:有效,口头: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定期租赁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续用但没有续签的;

(3)X≥6个月,口头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典例题:

1.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B.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C.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的,视为租赁合同未生效

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

答案:A

2.李某与王某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共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应以书面方式订立

B.若以口头方式订立,该合同无效

C.若以口头方式订立,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D.若以口头方式订立,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答案:B

一级建造师的考生们除了要将知识点整理清楚完善外,还需要将其条理化,这样才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方面的信息,请登录坦途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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