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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18年01月09日 11:01:40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导读:坦途网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提醒,如果你刚刚开启一建备考,不妨先来梳理知识点,巩固基础。小编在此推荐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每天都有新内容,每篇都是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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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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