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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取保候审的义务

2019年07月26日 10:57:16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知道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我们要在考试之前尽自己全部努力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资源对进行复习,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有很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试资讯和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原法第56 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新法:第69条: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69条第2款:

“公检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变化:

1、增加了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2、增加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解读:

1、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人们的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因而增加在变动后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的报告义务,但,变动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2、根据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个别化地设置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突出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针对性。

考察方式:

1、将取保和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义务对比考察;

2、个人住址等变动,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3、对必须遵守的义务以及可选择遵守的义务进行对比考察,同学们可以这样记忆(带有“特定”和“证件”字样的,属于可选择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有所收获,对于考试我们没有捷径可走,只有我们全力以赴的学习,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才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小编会给大家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试题资料,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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