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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提起附带民诉讼主体

2019年07月26日 10:52:2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知道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我们要在考试之前尽自己全部努力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资源对进行复习,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有很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试资讯和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原法第77 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高法解释第84 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法第99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诉中有权提起附带民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诉。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诉。”

变化:

增加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使之更为科学,这一部分大家不需要了解具体变化,否则更为糊涂。直接记忆即可。

解读:

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实践中很常见,但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诉,由谁提起,刑诉法都无明确规定,尽管高法解释有类似规定,但不够科学,此次明确,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诉。

考察方式:

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诉,此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是附带民诉原告;

2、检察院在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附带民诉,此时检察院是附带民诉原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有所收获,对于考试我们没有捷径可走,只有我们全力以赴的学习,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才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小编会给大家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试题资料,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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