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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考主观题备考:案例分析1

2019年06月12日 11:04:34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每个人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备考时间,虽然法考备战时间永远是不嫌早的,但种一棵树良好的时间是十年前,以下是司法考试模拟题。

对于时间有限的在职考生而言,高效复习才是王道!法考复习的关键是在于你对知识点的理解,把一本书认认真真看三遍的效果一定比把先修、强化、冲刺的讲义走马观花各看一遍强。但是也要结合考点试题来检测自己的复习效果,下面看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的分享!

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

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三、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公司指示?

答:收货人一栏填写错误的情况可能是凭甲公司指示。

四、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有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1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五、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六、某货轮从天津港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到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答: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本案中完全烧毁的2000箱货物和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属单独海损。

司考主观题备考有三个月成功的经历,也有备战一年失败的经历,这些经历都是无法复制和模仿的。亲爱的法考人,方法就是从别人失败的经历中汲取教训。对于备考时间有限的考生来说,不在于追求高分,而在于通过,没有必要贪多求全,死磕每一个知识点,关键在于攻克下常规的重点难点知识点。祝大家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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