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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二试题及答案2

2018年09月25日 12:31:2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的考试刚刚结束,不论你是参加考试的考生还是正在备考的小伙伴,小编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让各位考生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改革的新题型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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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41、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

42、刘浪打算投资100万元与刘波共同设立万柳高尔夫球具公司(以下简称万柳公司),但资金不足,就和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为其垫付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即将此100万元抽回以偿还甲公司。万柳公司成立后,刘浪在刘波的协助下虚构了万柳公司与甲公司的销售合同,随后指令万柳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刘浪与甲公司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无效

B.刘浪虚构与甲公司的销售合同,指令万柳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且未向万柳公司补缴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C.如果公司增资扩股,万柳公司股东会有权决议限制刘浪新股优先认购的权利

D.债权人有权要求刘波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刘浪与甲公司的垫资协议,从法律定性上应当属于“借款合同”,所以甲公司作为刘浪的债权人受到相应的保护。垫资协议本身并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A项错误。 刘浪为偿还自己对甲公司的借款,虚构万柳公司与甲公司的销售合同,将出资从公司转出,构成了抽逃出资行为,B项正确。 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浪抽逃出资,股东会有权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的权利,C项正确。 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对于刘浪抽逃出资的行为,另一股东刘波有协助的过错,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刘浪和协助抽逃的刘波一同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刘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浪追偿,D项正确。

43、张三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2017年年底没有分红,张三对公司经营及账目心存疑虑,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三须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

B.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持股20%以下的股东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则董事会有权因此拒绝张某的查账请求

C.董事会有权以张三的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电话通知张三拒绝其要求

D.如果公司拒绝其查账请求,张三有权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查账

正确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与持股比例没有关系,A项错误。如果公司有合法理由可以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但需要用“书面”形式,不能电话通知,C项错误。对于查账权,股东享有诉权保护,D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实质剥夺股东的查账权的,不能成为公司拒绝股东的理由,B项错误。

44、泰康有限公司共有5个股东,经营服装加工。三年后公司准备扩大规模招商引资,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李佳佳和戴小新分别认购200万元和300万元新增股本,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泰康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股东会2/3以上的股东同意

B.李佳佳、戴小新与泰康公司签署认购协议时,增资生效

C.李佳佳、戴小新可以分期分批将500万元股款缴付到位

D.如果李佳佳没有履行认购新股的出资义务,戴小新负有连带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议权,要求的是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非股东人头,A项错误。 第179条第2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登记主义的原则,公司增资、减资均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B项错误。 第17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也实行自治原则,可以按照约定分期分批缴纳,C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百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所以公司增资时,认股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原股东或认股人并没有连带责任,D项错误。

45、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

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

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BC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

46、明天砖厂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王某和李某是有限合伙人,林某和郑某是普通合伙人。2014年7月,段某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段某只对入伙后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合伙人会议还决定由王某为本合伙企业向银行的一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2014年8月,红星建材厂的一名业务员来到砖厂希望购买墙砖10万块。此时其他合伙人都出差在外,王某为揽住生意就以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红星建材厂的业务员签订了合同。2014年9月,因为发现墙砖质量不合格,红星建材厂向合伙企业索赔5万元。对上述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下哪些叙述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王某的担保行为是违法的

B.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王某代表合伙企业与红星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无效

C.王某应当对红星建材厂和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段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所以有限合伙人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法行为,A项错误。 第76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为“表见普通合伙”的法条依据,有限合伙人借了普通合伙人的外观,使得第三人认为其为普通合伙人能够代表合伙企业,遂与之进行交易。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则,此交易有效,合伙企业应当认可并承担相关的责任,表见普通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能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直接认定其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的合同无效,B项错误。 题目中的王某即是表见普通合伙人,应当对红星建材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王某为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王某应当对银行贷款和红星建材城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 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本案中约定的段某仅对入伙后债务承担责任的内容无效,其依旧需要对入伙前后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D项正确。

47、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房屋所有权入伙的甲打算退伙,但得知合伙企业无法向其退还入伙时提供的房屋,便打算转让其份额变现。甲与丁沟通并确认了转让的条件,对于甲的份额转让,乙表示同意,丙表示反对。关于此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退伙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的房屋

B.丙不同意甲转让份额给丁,则推定其同意购买甲的份额

C.如果甲将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果丁加入了合伙企业,经过乙、丙同意,丁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货清算,并不一定退还原出资财产,A项错误。 第22条第1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企业有极强的人合性,对于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否则必须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没有推定同意购买的制度,B项错误。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给出“同等条件”,并非绝对享有,且普通合伙企业中没有推定同意购买的制度,所以C项错误。 第32条第1款:“(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的竞业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其他合伙人无权同意授权其从事竞业行为,D项错误。

48、中国的甲公司和韩国商人长腿欧巴在上海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丰公司,经营日化产品。下列有关利丰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利丰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

B.中方人员担任利丰公司的董事长,韩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

C.利丰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任总经理

D.经中韩双方投资人一致同意,利丰公司不制备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B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1款:“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需要设置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所以C项正确。 第7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D项错误。

49、中国的甲企业拟与泰国的乙企业合作,在中国投资建厂。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下列有关合作相关事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签署合营合同,且经我国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生效

B.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须经我国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延期

C.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双方约定,且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D.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AB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13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所以2016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之后,设立时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以及运行中需要延期的,如果非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批准改为备案,所以A、B项当选。 2017年修改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删除了外方税前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C项错误,当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第2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1月修改后的上述法条,删除了审批的程序,所以D项不当选。

50、红梅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了其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红梅公司已经收货,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一批货物

B.红梅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但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C.红梅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承租的一套设备

D.红梅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一年前清偿已到期债权人甲的10万元货款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对运输在途的货物特别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相应财产的所有权不能转移到债务人: (1)出卖人已经发货,且货物在运输途中尚未达到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处; (2)债务人没有付清全部货款。 这两个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适用此特殊规则,将按照民法的物权转移规则来转移所有权。 A项,债务人红梅公司已经收货,所以该批货物应作为红梅公司的债务人财产,A项不当选。 B项,债务人红梅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所以该批货物应作为红梅公司的债务人财产,B项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C项融资租赁也属于租赁的范畴,所以C项融资租赁的设备不算作债务人财产,当选。 D项属于红梅公司正常运营期间的偿债行为,且不具备可撤销性,所以此10万块不属于债务人财产,D项当选。

5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乙银行的债权尚未到期,则不能申报债权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如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A公司即使尚未履行偿还责任亦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元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正确答案: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作为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所以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或者诉讼仲裁尚未决断的债权,统称待定债权,均可申报破产债权,A项错误。 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连带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也是允许的。B项和C项正确。 第124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D项错误。

52、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付款人是某银行。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C.尽管票据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某银行可以因戊尚未偿还其到期贷款150万元为由拒绝向其支付票据款项

正确答案:ACD

解析: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注意,无因性只存在于“间接前后手”之间。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该汇票仍然有效,且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作为原因关系的交易出现问题,不能成为间接前后手之间的抗辩理由。A项说法正确。 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以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B项的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所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C项正确。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前者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后者是因为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付款人某银行可以以和票据权利人的直接债务纠纷抗辩其行使票据权利。D项正确。

53、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韦某是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聘请乙会计所每年度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张三是该会计所的承办人。2018年1月,甲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由丙公司承销。由丁会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由李四担任新股发行的审计承办人。下列有关主体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其行为合法的是?

A.张三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B.李四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C.丙公司包销甲公司股票,承销期满,但仍有10%的股票尚未售出,期满后丙公司继续销售

D.韦某因熟知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股价的走势,在股价zui低点时买入100万股,5个月后,股价迅速攀升,韦某随即将其卖出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5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张三属于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限制期为接受委托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所以A项,公开后6个月已经超过了禁止时间,合法有效。 李四属于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接受限制的时间为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而文件公开后第6个月落入此限制范围,所以李四的行为是违法的。故B项不合法。 第47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设定了短线交易的限制,但因包销证券而成为大股东的证券公司不受此限制,故C项合法,D项不合法。

54、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 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 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

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

C.李佳佳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

D.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赔偿5000元,剩余1800元未赔偿,李佳佳放弃对希希的权利请求,只能针对未赔偿的1800元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希希不用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再赔偿,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 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则取得了此5000元的代位求偿权,李佳佳对希希的免责不能涉及这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依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B项错误,D项正确。提醒考生注意,这里不要被希希和李佳佳系朋友关系,且希希非故意摔碎屏幕的情节所迷惑,因为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要求侵权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得代位求偿,本案中并不适用。

55、2017年6月起甲船拖欠船员工资和引航费一直未付,2018年1月甲船承运旅客,几名旅客落水身亡。后甲船继续航行中碰撞到暗礁,乙船对甲船进行了救助。下列有关各权利人的保护,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乙船未能顺利将甲船救助成功,甲船沉没,各方权利人的权利也将随之灭失

B.如果甲船被成功救助后,船主将船舶售出,各方的权利也将随之消灭

C.旅客的死亡赔偿费用优先于船员工资受偿

D.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优先于船员工资受偿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9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船舶灭失,属于优先权消灭的一种情形,所以A项正确。 第26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保护不会随着船舶的所有权转移而消灭,B项错误。 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本题中海难救助费用发生在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之后,因此应先于他们受偿,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后续按顺序受偿,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56、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2018年进行智能电表改建工程,要求所有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乙公司生产的智能电表,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为甲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所以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关联关系,则甲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

C.如果甲公司没有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智能电表,也应受到反垄断法处罚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甲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只能作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起到“推定”而非“认定”的作用,A项错误。 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甲公司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从事“限定经营”的滥用行为,不要求其与被指定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B项错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了“滥用”行为,所谓的“无滥用者无惩罚”,所以C项错误。 第10条第1款:“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统一汇总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以D项正确。

57、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

58、2010年10月29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扣扣保镖”,宣称能够保护用户的安全,诱导用户下载,用户使用后导致QQ部分功能无法使用,如果经一键修复后,扣扣保镖则会替换QQ安全中心。随后2010年11月3日QQ公司暴力回击,发表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下列有关3Q大战的说法正确的是?

A.360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QQ的回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如果360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D.如果QQ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360和QQ都有利用技术无故影响对方的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A项正确,B项错误。 第25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60主动消除危害后果,QQ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均属于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表现,而并非免除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59、顾某在周末去一家超市购物,准备购买朋友推荐的“神鹿”牌洗发水。当顾某选好洗发水准备结账时收到了朋友的短信,得知“神鹿”洗发水刚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有害物质超标,是不合格产品,于是顾某决定不再购买。售货员认为销售小票已经写了一半,顾某必须购买,并嘲笑顾某是穷酸,肯定是身上钱没带够。顾某忍气吞声,只好买下,但要求超市为其开发票。售货员表示发票刚好用完了,洗发水金额太小,也没必要开发票。下列关于此事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超市不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B.顾某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犯

C.顾某的受尊重权受到了侵犯

D.如果顾某已经购买“神鹿”牌洗发水,也可以要求超市退货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将经营者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义务予以明确,所以超市种种理由不给顾某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A项正确。 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题干中,超市强行要求顾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侵犯了顾某的公平交易权,B项正确。 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顾某被超市收银员恶语相加,其受尊重权被侵犯,C项正确。 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54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强化的保护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或服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退换货: (1)有相关国家的规定的,根据国家规定退换货; (2)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根据约定退换货; (3)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约定的,7天内退换货; (4)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约定的,7天后,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退货,不符合退货要求的,可以要求更换、修理; (5)如果产品或服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所以D项正确。

60、麦当基公司登陆某城市从事炸鸡的生产和销售,因为配方中含有一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的麦当草而美味至极,迅速红遍某城市大街小巷,为了配合炸鸡宣传,还聘请某行业协会在广告中推荐麦当基炸鸡,声称该炸鸡有延年益寿增强记忆力的功能,后发现麦当基的炸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麦当基需要取得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后才可以在公共场所销售炸鸡

B.麦当基炸鸡中不能添加麦当草,因为其是药品

C.麦当基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化全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D.麦当基公司发现自己的炸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我国食品生产采用行政许可制度,A项正确。 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麦当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属于可以添加的范围,B项错误。 第42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所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全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是法定义务,但采用信息化手段,是国家鼓励的态度,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实现,C项错误。 第63条第1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D项正确。

61、李佳佳在准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对我国财税制度里税收优惠制度很感兴趣但又不是很熟悉,跟培训老师请教,老师给出的如下答复中,正确的是?

A.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B.出口烟、酒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C.在我国没有住所且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自然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D.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税

正确答案:AB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A项正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所以B项正确。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要求其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C项说法错误。 《车船税法》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农民所有且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减免车船税,并非法定免征的情节,D项错误。

62、A公司由张三和李四在国外的某小岛注册成立,总部位于杭州,A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在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下列说法应当被支持的是?

A.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应该免交企业所得税

B.A公司为居民企业,境内外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C.A公司为推广一项新技术,投入广告费用2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D.A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中A公司虽然注册地在国外,但主要经营管理机构在国内,所以应认定为居民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居民企业,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对其境内、境外收入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新产品只有研发费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C项的推广广告费用,不适用,C项错误。 第28条第2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D项表述正确。

63、润丰公司是从事家装的小型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因为公司经营规模小,人员建制有限,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在财务资料准备、税务申报以及税款缴纳过程中,各种状况频出,润丰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

A.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因无专业财务人员而未设置

B.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C.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D.虽然设置了会计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所以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D项符合上述第(四)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当选。 B项的情形,要在“无正当理由”时才可核定,C项情形需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时才可核定,所以不当选。

64、润丰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的经营计划是收入同比增长25%,所以公司打算新建一批新楼盘,但现有资金不足,银行贷款审核严格、额度有限且利息颇高。公司打算采用预售的方式,先收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后期的建设,下列有关预售的说法正确的是?

A.润丰公司须先支付不低于75%的土地出让金,并于预售开始后30天内补齐剩余部分

B.预售所得款项,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C.润丰公司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D.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建设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所以商品房预售需要交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A项错误。预售商品房,投入的资金规模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D项有误。B、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65、甲化工公司是位于东方省滨海市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滨海市环保局以其超标排污对其进行处罚,但甲化工公司主张自己是国有独资公司,且排污行为并未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滨海市环保局以超过东方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妥当的。下列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

B.只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才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滨海市环保局可以因甲公司排污超过东方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C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内容分为两部分:第1,国家标准空白内容的补充;第二,国家标准现有内容的强化,即比现行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非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而是由“省级”政府制定,A项错误。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相较于国家标准来讲是“你无我有,你有我严”,所以不仅仅是空白的补充,B项说法过于绝对;正是因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要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要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所以对于排污企业适用的时候,优选适用地方标准,D项正确。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生效,C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66、光头强承包了位于狗熊岭的一片用材林的使用权,并种植了白桦林。后光头强用该幅林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与熊大开办了木材加工厂。关于该幅林地、林木的权属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光头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可以购买并取得该幅林地的所有权

B.光头强在该幅林地上种植的白桦林木归光头强所有

C.光头强对林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

D.光头强用该幅林地入股后,可以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光头强无法取得所有权,A项说法错误。 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林地使用权人对自己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所以B项正确。 林权证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C项正确。 第15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定用途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入股,光头强用林地使用权入股没问题,但不得将其改为非林地,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7、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设置一系列制度加以保护,下列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A.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B.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

C.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得采伐和采集

D.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森林法》第23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所以A项说法正确。 第24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B项正确。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是绝对不能采伐和采集,而是需要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和采集,C项错误。 第20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国家建立的护林体系中,森林公安机关算作一环,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68、李佳佳为准备婚房,准备翻建家里的老宅子。需要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为了就地取材节约成本,李佳佳在废弃的河堤自行采挖了粘土,邻村有一个大型的国有砂石矿,李佳佳便悄悄潜入砂石矿上采挖了砂石。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为修建房屋有权采挖粘土

B.李佳佳为修建房屋有权到砂石矿采挖砂石

C.对李佳佳采挖矿石,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

D.对李佳佳采挖矿石,有关部门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5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李佳佳采挖零散的粘土用于修建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已经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山,不得擅自采挖,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个人擅自进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主管部门得以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罚款,只有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69、“ABC”公司,预计自己的一款新产品能够在电商平台火爆销售,于2017年1月招募25人的电商营销和维护团队。并收取每人1000元岗位保证金。后因产品没有预期的销售情况,“ABC”公司与此批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未果,公司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ABC”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C.劳动行政部门责令“ABC”公司将收取的岗位保证金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处以罚款

D.如已经给员工造成损害的,“ABC”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所以“ABC”公司向员工收取岗位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得以对其进行责令限期返还,并罚款的处罚,如果有对员工的损失,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C、D项正确。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所述,并不符合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项错误。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B项正确。

70、韩某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成为一名光荣的陆军军官,在一次地震救灾中,负伤致残,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韩某转业到地方甲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旧伤复发住院。有关韩某的医疗等相关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在服役期间,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应当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部分保险费

B.韩某在救灾中负伤致残,应当享受军人残疾保险金

C.韩某系旧伤复发住院,不能认定为工伤

D.韩某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军人保险法》第12条:“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军人伤亡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承担保费,A项错误。 第8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韩某因公致残,应给付残疾保险金,B项正确。 第11条:“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韩某退役后参加工作期间,系现役中因公致残的旧伤复发,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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