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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机遇与挑战

2017年08月01日 11:25:0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本次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分享【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机遇与挑战】从中你可以掌握更多的庭审技巧,让自己掌握更多的实践经验,当然也可以提升自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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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机遇与挑战是什么?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无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专业门槛,真正促使刑事辩护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庭审辩护终究会成为一门科学、一门艺术,或者是一门技术活,随之也提升了刑辩人的地位。

我认为现行庭审方式是有弊端的,主要表现为庭审的形式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据审查的形式化,包括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形式化;另一个是裁判的形式化,主要体现在合议庭没有裁判权利,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甚至有的庭上不重要,工作却在庭后。

庭审其实是一个听取意见的过程,但在当前我们司法制度背景之下,则对部分律师造成的一个负面效应,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只阅卷、不取证,他们认为阅卷轻松,取证有风险;二是不重视和公诉人的沟通工作,不少刑辩人认为找公诉人无异于与虎谋皮,甚难合作;三是不重视和法官的沟通工作,习惯我辩我的,你判你的,不注重在庭审上对法官的正面影响和引导,因此导致庭审效果不佳。

现行庭审方式的另一种弊端是庭审辩护的形式化,主要体现在质证质量低。举证时无所作为、辩论时不着边际,老生常谈,不能击中要害。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形式化所造成的后果让部分律师形成了两种极端,一种是不重视庭审工作,将工作注意力集中在庭审工作结束后的灰色地带,久而久之成了勾兑律师。另一种极端是死磕律师。他们认为既然庭审不重要,辩护不能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索性就豁出颜面,吹毛求疵,把庭审现场变成情绪宣泄、释放压力的舞台。

那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机遇与挑战是什么?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无疑提高了刑事辩护的专业门槛,真正促使刑事辩护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庭审辩护终究会成为一门科学、一门艺术,或者是一门技术活,随之也提升了刑辩人的地位。

这样理解我是有理由的。一是庭审实质化强调直接延迟原则,意味着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机率会逐步增加,辩护人则要需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交叉询问规则,掌握向当事人的发问技巧等等;二是证据审查实质化必然会提高法官的当庭认证率。如现行庭审模式下,法官不会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进行表态,法官如果当庭表态则会增加辩护律师的压力,这就需要我们在庭审上不能泛泛而谈,更不能随意表态,否则会被当庭采纳或者否定,最终形成裁判文书,造成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不可逆转;三是庭审实质化的结果是还权于合议庭。这就意味着合议庭有了当庭的认证权、宣判权、驾驭权及秩序维护权等等,进而法庭的权威会得到更好的彰显,我们律师就必需建立规则意识,防止触碰底线。

此外,庭审实质化的发展会逐步建立、完善、丰富庭审规则及出庭行为规范。刑辩律师如要在法庭上轻松自如,丰富的实战经验必不可少,谙熟规则更是不可或缺。再者,庭审实质化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庭审判的效力和质量,可能会成为一种浓缩的精华,这就对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那庭审实质化模式下刑事辩护的出路在哪里?我认为首先应当把刑事辩护的主战场由庭审衍生到庭前阶段。实践证明,庭前工作做的越扎实,庭审效果越好。怎样做的扎实?一是要实现诉讼的可视化,辩护人应当将完整的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工作底稿以及辩护方案等系列诉讼文档、材料装订成册,方便与客户沟通,增强信任,也为下步的庭审工作做好准备;二是要充分准备庭审预案,包括发问预案、质证预案、举证预案和辩论预案,发问预案则需在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防止在庭审中出现意外;三是要积极取证,质证质量低的原因是由于部分律师只从控方的卷宗找矛盾,而不去主动寻找客观证据,但往往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的恰恰是那些所谓的客观证据;四是要积极和公诉人进行沟通,要改变传统的与公诉人沟通是与虎谋皮的观念,要树立一种与狼共舞的新思路,事实上,律师与公诉人存在对抗关系,但也存在利益共通点,那就是庭审的效率;五是要积极和法院、法官沟通,我们律师要努力成为法官的盟友,帮助法官减轻他的负担,帮助法官找出案件的焦点,积极参加庭前会议,对举证方式、方法与控方和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庭审中要实现辩论的实质化,我有几个建议:首先是发问阶段,对自己的当事人不是问的越多越好,要言简意赅,要知道当事人怎么回答,对当事人的答案无法把握的最好不问。对于口头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我建议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书面的,一种口头的。书面可以详细,客观、完整。法庭上的口头语言要一针见血,具有一定冲击力,展示对抗性。

质证时要区分小辩论和大辩论,不能把质证变成法庭辩论的一个结果,对于辩方举证要强调取证的复杂性、困难性。公诉人往往在质证做足了文章,所以我们律师要事前做好防范,提高举证的有效性、针对性。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词是说给谁听的?我们辩论是要达到什么目的?这不难理解,首要目的就是说服法官,其次是满足客户,但在实践当中,有的辩护人恰好颠倒顺序,这也是需要纠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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