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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名词解释3

2019年08月13日 09:59:03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不知不觉我们距离考试的时间又进了一步,小编为帮助大家有效复习,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基础知识是考试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复习时往往会忽略一些内容,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民法基础知识,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和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现在就来学习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1.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

2)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2)无效时间不同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4.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

2)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利益的

7.对设定条件的要求:

1)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8.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0.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13.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4.指定机关:

1)人民法院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中,没诉讼能力的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15.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16.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2)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17.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资格的丧失。

18.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施完成

2)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9.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0.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氢气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22.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23.时效的性质:

1)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实施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行性

24.时效的作用:

1)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

2)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3)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25.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6.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27.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

3)权利长保护期限:20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28.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5)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6)海上货物和运输损害赔偿请求权

29.长期诉讼时效:2年以上

1)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3年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5年

30.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券,自债权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延期届满时起算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开始计算。

7)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8)权利人虽知被害事不知侵害人的,应从确知侵害人时起算。

9)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权利受害的,应自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

10)《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11)《海商法》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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