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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2019年07月31日 11:55:2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备考就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我们现在的阶段,真是备考的关键时期,小编为大家整理里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距离考试还有50多天的距离,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经进入紧张的最后冲刺阶段了,小编为助大家一臂之力,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准备了这篇知识点,当然还有一些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俺看过一遍之后记住了多少内容呢?在坦途网还有很多系列的知识点和考试资讯,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现在这个阶段正是需要体力和学习能力的时候,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劳逸结合,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家都能考得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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