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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省考《公基》基础知识:姓名权

2019年06月03日 11:18:26来源:地方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公共基础》这门科目是省考中最为简单的一门,所以备考起来应该是较为简单的。今天小编为帮助大家更好备考,特意整理了这篇地方公务员考试知识点分享!

地方公务员这门考试中较为容易的一科就是公共基础,只要你们掌握基本的地方公务员知识点就可以拿到好成绩,是不是很心动呢?如果你们不知道如何备考,那就先来看看坦途网地方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姓名权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姓名,是用以区别他人与自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性标表符号。下面我们将从姓名权的内容、侵犯姓名权的情形以及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三个方面来具体介绍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内容

首先,姓名权所保护的姓名不仅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而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和姓名变更权有一定的限制,限制包括“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二、姓名权的侵权判断

何种情形构成对公民姓名的侵犯属于考试的重点,考生对这部分需要格外注意。大体来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行为。比如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比如,擅自把明星“张艺兴”的名字做为店名。

3、假冒。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冒充“李小龙”的名字,借用李小龙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真正的李小龙名落孙山。这是考试尤其喜欢考查的一种情形。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名称权,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人格权。所以,姓名权与名称权最.大的不同在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而名称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这一点要格外注意,自然人是不可能享有名称权的。

例题分析:

1. 花某是骨科知名医师,被广大患者称为“华佗在世”,某医院未经花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的骨科专家在医院的宣传栏上使用花某的名字和照片,而且还将花某的名字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花某的姓名权

B.医院侵犯了花某的名称权

C.医院侵犯了花某的姓名权

D.以上都不对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题中,医院盗用了花某的名字,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误。名称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权利,花某作为自然人并不享有名称权,所以B项错误。综上,正确答案为C。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我们使用姓名是为了区别他人与自己,从而达到“闻其名,知其人”的目的,而姓名权保护的便是这种利益。所以在考试中,我们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有侵犯姓名权时可以重点判断这种行为有没有引起姓名归属上的混淆,如果有,则构成侵权。

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9年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所以关注小编的分享是你们不会错的选择。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我们会从考生备考的角度出发,整理公基知识复习资料,帮助你们获取理想的地方公务员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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