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8
现在距离2019年注会考试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坦途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小小编整理了注会考试知识点分享,希望这篇资讯可以作为你们备考中的精选资料。
【知识点】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例题)
【单项选择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无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今天整理的《经济法》基础考点分享就先到这里,这都是考试常考的考点,相信也是你们备考过程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你们努力,就可以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也希望你们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安排进行备考,一步一个脚印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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