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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5

2019年05月28日 10:40:03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现在距离2019年注会考试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分享。

2019年注会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过程中,不知道各位考生们复习的如何了?坦途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小编今天整理的是《经济法》基础考点分享及讲解,这都是考试常考的考点,相信也是你们备考过程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

【多选】下列关于代理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D.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负补充责任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2)选项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3)选项D: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过后,大家一定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还请同学们根据具体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安排制定属于自己的备考计划,按照计划按部就班的备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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