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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专项练习:重大事故

2018年07月19日 15:51:18来源: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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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

A、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C、造成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43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1、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 )。

A、死亡2人

B、重伤2人

C、轻伤10人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1、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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